遗嘱人生前以赠与方式处理遗嘱所列部分财产的,应视为遗嘱被部分撤销
案情摘要
老张在2004年老伴去世后由保姆邓某照料生活。2005年初老张与邓某登记结婚,随后指定邓某是其财产的唯一继承人,包括房产和部分存款。2006年老张去世后,老张的儿子持房主是自己名字的房产证要求邓某迁出房产。邓某拒绝后老张儿子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在老张与邓某结婚后,双方年龄、生活习惯等差距大,对邓某不满意,在其子女看望其后,邓某大吵大闹加剧了冲突。2005年生病住院儿子照顾期间,将房屋赠与儿子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邓某以遗嘱为依据,认为是房主。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原则上支持了老张儿子的请求,但是考虑到邓某的需要,判决90天内迁出房产。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因此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前开始灭失的、部分灭失、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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