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是否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近日,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一宗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案中原告刘某因不满同居女友有外遇,起诉要求分割双方同居期间所购房产。法院最后审判认定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驳回了刘某的诉求。
曾许诺把房产分给男方
1990年,年轻女子陈某打工时认识比自己大13岁的刘某。不久两人便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7年后,刘某与原配离婚,与陈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年还生育了一个女儿。
2003年,两人在花都购置了一套房屋,房产证登记在陈某名下。2004年元旦,刘某怀疑陈某有外遇,双方发生吵架。陈某称,当时为了寻求解脱,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分手后“原陈某名下的房屋归男方所有和使用。双方所生的女儿亦归男方抚养”。
然而,过了几天,两人又重归于好,分手的事此后没有再提起。
同居财产不属夫妻共有
2013年,刘某发现陈某与其他男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再次提出分手。刘某还向花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同居期间所购房产归其所有。
法庭上,对于房产究竟是谁花钱购买,男女双方各执一词,均声称“对方当时没有工作,是自己花了大笔钱去购房”。此外,对于十年前所写的分手协议书,陈某认为该协议已失效。
近日,花都区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虽一起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女,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认定为无效婚姻,按同居关系处理本案。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房产所有者为被告陈某所有。
而双方于2004年所写的协议,当时并没有实际履行,现事过境迁,已不是原来的情况,因此认定该协议已失效。
主审法官解释,我国对婚姻采取登记制度,遂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的并非合法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换言之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属于一般共有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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