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范宁,男,30,岁,某美术学院讲师。李宁,男,31岁,某中学教师。
范宁舅父李豪是个画家,离婚后与儿子李宁一起生活。范宁10岁时离开父母到省城舅父家寄宿上学,并向舅父学画。1982年考上美术学院,后留样任教。1987年6月10日李豪外出写生,因车祸负重伤。12日,李宁与范宁赶到,由在场一名医生、两名护士作证,李豪留下口头遗嘱:多年珍藏的10幅画赠给范宁,范宁未作任何表示。1990年,范宁想起舅父遗嘱,遂向李宁索要10幅名画。李宁不给。范宁起诉到人民法院,被驳回。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做出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李宁是李豪的法定继承人,范宁是非法定继承人,即受遗赠人。范宁当李豪于1987年6月12日留下遗嘱时,就已知道舅父赠给自己名画,但没有做出任何明确表示是否接受遗赠,在以后的两个月内,也未明确表示,至到1990年才向李宁索要舅父的名画,显然已超过法定的期限,应视为范宁自动放弃受遗赠。放弃受遗赠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因此,人民法院驳回范宁的起诉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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