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人能否从无人继承的遗产中分得适当的遗产
案情介绍
安某和杜某是同村的邻居,从小一起长大。两人关系很好,是无话不说的铁哥们。2005年,杜某和一女子结婚,生下一子杜A,安某则一直未婚。后杜某离婚,杜A跟随杜某生活。2009年,安某不小心掉入河中,为救安某,杜某溺水而亡。杜A便跟随杜某父母生活,由于杜某父母年老,杜A生活很艰辛安某为报答杜某救命之恩,便每月支付给杜A一定的生活费,并经常陪杜A玩耍。2012年,安某因车祸死亡。由于安某父母早已去世多年,安某也没有兄弟姐妹和其他亲戚,村委会帮助料理了安某的丧事。丧事料理完毕,经清查,安某留下遗产有房屋一套和存款25万元。村委会认为,安某没有继承人,安某的遗产是无人继承的遗产,应归村集体组织所有。但杜某父母认为,杜A作为依靠安某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当分给杜A适当的遗产村委会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后杜某父母以杜A法定代理人身份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分给杜A适当的遗产。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人能否从无人继承的遗产中分得适当的遗产。
无人继承的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没有受遗赠人承受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继承法意见》第57条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有继承人之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剩余的遗产才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本案中,安某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也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其遗产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安某为村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安某的遗产应当归村集体组织所有。但是,安某多年以来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杜A,并且杜A尚未成年,属于《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依法可以分得安某适当的遗产。所以,法院应当支持杜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应视情况分给杜A适当的遗产。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14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继承法意见》
第57条: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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