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案情】
2006年离异后的袁某(男)与离异后的丁某(女)组建新的家庭,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各有儿女,分别是5岁袁小某(男),8岁丁小某(女)。2017年4月,袁某意外身亡,死后留有160万存款遗产。此时,袁小某16岁,丁小某19岁。针对160万遗产的分配,袁小某与丁小某发生争执。
【分歧】
针对本案,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丁小某虽为死者袁某的继子女,但仍享有继承权,有权分配本案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袁某身亡时,丁小某已成年,不应享有继承权,无权分配本案遗产。
第三种意见认为,丁小某是否享有继承权取决于袁某与丁小某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继承法》第 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 配偶、子女、父母,并明确《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7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条件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 继子女才有继承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有以下几个: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 的扶养、教育;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三、《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所以只要是和继父母一起生活,且有生活,教育方面费用的支出就可认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一定得扶养关系,则继子女就应对继父母的财产有一定得继承权。
综上,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作者:李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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