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订立遗嘱这件事儿
一、共同遗嘱的法律形式
“共同遗嘱”较多的表现形式是一人执笔,两人签字。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来看,“共同遗嘱”属于什么遗嘱形式呢?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现行法律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鉴于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外其他三种都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法律也对遗嘱见证人的要求进行了限制规定。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共同遗嘱”的表现形式,从理论上可以推定:“共同遗嘱”中执笔亲自书写遗嘱内容的一方表现形式应为“自书遗嘱”,另一方并未执笔仅签署名字的表现形式应为“代书遗嘱”。
二、共同遗嘱的司法实践认定
“共同遗嘱”在司法实践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大部分意见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未执笔仅签字的一方遗嘱表现形式为“代书遗嘱”,但代书遗嘱应由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代书,故共同遗嘱中未执笔仅签字的一方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随着司法实践中“共同遗嘱”出现的案例越来越多,学术界对此呼声也很高,我们看到司法实践中倾向认定“共同遗嘱”有效的案例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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