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瞩,请问应当以哪一份为准
典型案例
2015年3月,退休职工老钱病重去世。老钱的子女在整理老钱的遗物时,发现了五份内容不同的遗嘱。立于2011年2月8日的遗嘱主要内容是:自己的住房和银行存款20万元留给长子;立于2011年2月9日的遗嘱主要内容是;自己的住房和银行存款20万元留给次子;立于2 012年6月1日的遗嘱主要内容是:自己的住房和存款都留给自己的唯一的女儿;立于2013年8月1日的遗嘱主要内容是:自己的住房和11万元银行存款留给保姆小张,剩余的9万元存款由三个子女均分,每人3万元,这是一份公证遗嘱;立于2015年1月1日的遗嘱主要内容是:自己的住房留给三个子女,银行存款留给保姆15万元,剩余5万元捐给希望工程。除了公证遗嘱外,其余的四份遗嘱均为自书遗嘱,落款签名和日期齐全。请问,老钱留下的五份遗嘱,应当以哪一份为准?
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根据该规定,本案中,应以老钱2013年8月1日所立的公众能够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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