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一定丧失继承权吗
有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行为,并不必然一定丧失继承权,只有其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丧失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谓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根据以上法律,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了遗嘱,但情节并不严重,不一定丧失继承权,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丧失继承权。认定情节是否严重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继承法》第七条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