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是否可以代立遗嘱处分财产
百姓常发生错误认识,认为夫妻是家庭生活中互相之间可以代为此行为,更何况遗嘱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中国是不符合法理的。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所谓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以立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告成立并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生效的行为。民事行为可以被代理,但是意思表示本身却不能被代理。夫妻二人分别拥有各自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为意思表示,即使是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也无权代对方进行意思表示从而对该财产行使完全的处分权。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主张之所以会发生夫妻之间代立遗嘱的行为,是因为夫妻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另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处理其名下财产,如以上案件中王三就持该主张。这种说法其实是忽略了法定代理的本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欠缺,无法通过自身积极的作为完成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法定代理人作为其监护人,可以处分其财产,但只能出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目的。不立遗嘱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并不会造成损害,其在世时可以享有该财产带来的收益,去世后该财产仍然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由夫妻一方代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一方确立遗嘱处分其财产,此时被代立遗嘱的一方尚且在世,若认为该遗嘱有效,则显然不利于保护其利益。从该角度来讲,代立遗嘱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遗嘱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订立遗嘱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错误观念或者形式瑕疵影响遗嘱的效力。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