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应该老人关注的几个遗嘱事项
(一)改变遗嘱观念。
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一种法律行为,内容以处理遗产为主,不是所谓的临终遗言。遗嘱既可以在身体健康时立,也可以在临终时立。老人及其子女要改变观念,以平常心态对待立遗嘱。
(一)想到财产如何处理要及时立遗嘱。
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具备几个条件,其中一个就是立遗嘱人要有立遗嘱的能力,即思维清楚等。有的老人在身体十分虚弱时、临终时、患有重病时才想起立遗嘱,这个时候一般不能立遗嘱,立了也可能无效。因此,老人应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楚时及时立遗嘱,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后产生纠纷。
(三)选择适合的遗嘱方式。
遗嘱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各种方式有不同的要求,《继承法》明确的规定,几种方式有不同的作用和特点。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最为规范。
(四)内容要合法且具体、明确。
司法实践中,常有遗嘱处分其他人的财产或剥夺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等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内容要具体明确,包括立遗嘱人和继承人的身份状况、遗嘱涉及的财产具体信息、订立日期等均要具备且表述准确。
(五)注意妥善保管遗嘱并保密。
老人订立遗嘱后,首先要妥善保存好遗嘱,防止丢失或被别人篡改。另外,要注意保密,防止非遗嘱中的继承人或继承份额较少者找老人闹事,给老人身心造成伤害。
(六)遗嘱可以撤销或修改
遗嘱是一种单方的自愿的法律行为,老人在立遗嘱后,完全可以撤销或修改前一个遗嘱,可以再立一个新遗嘱。公证遗嘱也可以撤销或修改,但必须到公证处去撤销或修改。
如果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发生了改变,要及时修改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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