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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被判无效频发:多存形式瑕疵 表述隐晦等

日期:2017-09-2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6次 [字体: ] 背景色:        

自书遗嘱被判无效频发:多存形式瑕疵 表述隐晦等

现在,越来越多的老人不再避讳谈死亡,选择在生前订立遗嘱安排自己的身后事。至于如何写遗嘱,他们认为只要用书面的形式把自己想要嘱咐的事情写下来就可以了。然而,事情并没有他们想象得那么简单。

据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日前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在该院审结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自书遗嘱纠纷占到60%,其中约有20%的自书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各地发生的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件,也时时见诸媒体。

自书遗嘱不规范影响效力

严先生与结发妻子领养了一个儿子,取名严格(化名)。妻子早逝后,严先生购买了单位的一套房改房,又与周女士结婚。后来因周女士年事已高无法照顾严先生,严先生与养子媳妇关系又不好,就住进了养老院。严先生去世后,严格持遗嘱诉至法院。该遗嘱中称:“我名下房产系我一人所有,在我死后由周女士使用,但没有所有权,其处分应由严格。”遗嘱最上方有严先生的签字,但没有日期。严格要求该房产归自己所有,但周女士对该遗嘱提出质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遗嘱虽由严先生书写,但遗嘱内容不明确,未写明房产归谁所有,书写很随意,也没有写明日期。最终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由严格和周女士二人平分该房产。

“我国现行继承法从一开始就规定了严格形式主义的规则。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李俊介绍说,“订立遗嘱时,形式上的瑕疵将最终导致遗嘱无效。如果一份自书遗嘱上没有个人签名或者个人写下的日期,即使能够证明确是死者生前亲笔所写,也依然是无效的。”

据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民六庭负责人李岳鹏介绍,自书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表达不规范。在自书遗嘱中,经常充斥着大量生活用语,有的用词用语不仅不符合法律措辞,甚至都不符合一般的语法句法。虽然审判中,法院以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原则,但如果遗嘱内容表达得过于隐晦,其法律效力也是难以认定的。

“在无效的自书遗嘱中,除了不规范外,还出在了遗嘱内容上,遗嘱人处分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鹏飞说,继承法规定,遗嘱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如果处分了属于无权处分,处分无效。

“亲笔签名”的真实性最易受质疑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5种遗嘱形式。但记者发现,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自书遗嘱简便易行、保密性强,更多的老人会像严先生一样选择自书遗嘱。但受遗嘱人教育水平、法律知识所限,选择这种形式存在的风险隐患也相对较高。

法官表示,在审判实践中,除了因不规范会影响遗嘱效力外,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也往往易引发较大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自书遗嘱是否为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书写”是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否则无效。然而,遗嘱起作用时遗嘱人已经不在,不可能让遗嘱人亲自说明情况。司法实践中,自书遗嘱是不是“亲笔书写”往往成为继承中的争议焦点,也成为自书遗嘱这种私密遗嘱形式的显著弊端。司法实践中,其他继承人主张自书遗嘱系伪造或被篡改的情况屡见不鲜。

二是自书遗嘱笔迹鉴定存在一定困难。一方面,一般的老人在日常生活中没有书写习惯或是晚年书写困难,遗留的对比样本材料有限,另一方面,鉴定机构对于遗嘱的对比样本要求较高,一般需要与立遗嘱时间相差不大的时间跨度内的遗嘱人笔迹作为对比检验材料。有的遗嘱持有人往往消极对待笔迹鉴定,不配合提供合适的对比样本,或是不认可异议人提交的样本,又或是对比检材本身存在物理瑕疵或数量不足,这些都导致鉴定难以进行。

所以,李岳鹏建议,应当尽量留下足够客观中立的对比检材。遗嘱人可以在自书遗嘱上签字的同时按指纹,遗嘱人常去的银行、医院材料中尽量保存书写工整清晰的签名材料。

“打印+签名”形式要件有欠缺

近几年很多遗嘱继承案件中开始出现打印遗嘱。西城区法院通报的一起案例就是典型一例。

2001年,周老爷子与李女士再婚,2013年3月周老爷子去世。正当一家人商议操办后事时,李女士突然拿出周老爷子所立遗嘱,称周老爷子在病重之际曾请自己生前同事奚女士带着电脑前往医院,根据其口述遗嘱进行记录后打印出来由其最终签字确认。周老爷子的几个子女对该遗嘱不认可,李女士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法官认为打印遗嘱既不符合自书遗嘱自己书写内容的要求,也不符合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字确认的要求,因此对该遗嘱不予认可。

据刘鹏飞介绍,由于打印遗嘱并不是继承法规定的5种遗嘱形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认定一般类推适用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如果打印遗嘱是遗嘱人自己使用电脑等设备记录和打印、并自己签字确认的,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如果是他人电脑记录或使用他人设备打印的,就应该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由记录人或者帮助打印人在打印件上签字确认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还需要另外一位见证人在场见证。”

因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受访专家均建议大家尽量避免采用打印遗嘱这种形式。如果实在要用,就要注意锁定立遗嘱的整个过程,通过其他的佐证来证明打印文本确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现,因为打印遗嘱很容易出现被炮制的可能。

不能剥夺胎儿及无生活来源人的继承份额

除了以上所述,还有哪些因素会导致遗嘱无效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和伪造的遗嘱都属于无效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因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为法定继承人中无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留有必要的遗产继承份额,该部分遗嘱无效。

“还有一种因素就是遗嘱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原则。”刘鹏飞举例,遗嘱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干涉其配偶或子女的婚姻自由,并以此作为继承遗产的条件,这种遗嘱是无效的。再比如遗嘱人通过公证遗嘱将个人财产留给婚外第三者,此情形也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就无效。”刘鹏飞解释说,“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问题,在民法总则出台前,唯一涉及这一问题的法律制度就是继承制度,要求不能剥夺胎儿的继承份额。但是由于这些法律规定专业性比较强,老百姓可能因为不了解不知情导致遗嘱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进而导致遗嘱效力出现问题。”

公证遗嘱也存在无效情况

在5种类型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强。但在实践中,公证遗嘱也存在无效的情况。

刘鹏飞举例说:“比如轻微老年痴呆和轻度精神智力障碍的遗嘱人,其所立的公证遗嘱可能会无效。这些人在尚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时,可能和正常人差异并不大,可能不足以引起公证员的怀疑。但就医学视角而言,老年痴呆和精神智力障碍无法治愈,一旦立遗嘱前患有相应疾病,即使所立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仍会有被鉴定为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的风险。”另外,由于工作上的失误,公证人对遗嘱人财产审查不完全,导致其在财产处置上涉及到他人财产,这部分也是无效的。

严格遵守遗嘱形式要件实质要件

立遗嘱就是为了避免亲人间的纷争,为了确保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在立遗嘱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刘鹏飞建议,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除要亲自书写外,需要有无利害关系的旁人在场见证,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在旁指导见证或公证。“合法有效的遗嘱对形式要件、实质要件都有严格的法律要求,非专业人士容易出现纰漏造成遗嘱无效。”

李俊提醒,在立遗嘱时一定要细致,在书写自书遗嘱时应当尽量言简意赅、言辞准确,表述清楚遗嘱人身份、遗嘱时间地点、遗产房屋坐落权属、分配方案等关键要素。同时准确把握和陈述遗产的范围,既不能出现遗漏,也不要将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权益写到遗嘱中。

李岳鹏建议,无论立何种形式的遗嘱均要确保遗嘱人行为能力不存在瑕疵,有精神智力疾病或脑部疾病患者可能影响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提前启动相应鉴定程序。另外,妥善选择并严格遵守遗嘱形式要件。除非特殊情形应谨慎选择视频、打印和口头遗嘱。确有需要使用的,口头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突发疾病和意外危及生命为前提,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最终确因该突发变故去世没有机会选择其他遗嘱,过程应尽量录音录像。视频遗嘱应确保符合证据法规定。打印遗嘱应尽量自己打印自己签署并合理留存客观证据,佐证打印遗嘱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当然,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在范围、份额处理上相对比较公平公正,换言之,就算最后因为遗嘱形式、效力等出现问题,还是会在死者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之间依法分配,公平原则也不会丧失。”李俊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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