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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为多人时,如何继承股东资格,如何行使股东表决权

日期:2017-06-3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4次 [字体: ] 背景色: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为多人时,如何继承股东资格,如何行使股东表决权

【问】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确认了股东资格可以继承。但是,对于股东资格继承的程序及具体问题并没有涉及。

实践中,公司股东死亡后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很可能为两人以上,他们是单独继承股东资格还是共同继承股东资格呢?在继承人对公司重大事项存在争议时,他们应当如何行使股东的表决权呢?

【答】

对于股权的身份内容——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由多人分别继承呢?对此,《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继承即是对遗产的分割,不仅是对财产份额的分别取得,而且包括了各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分别取得,否则,如果允许多个继承人共有一个股东资格,在股权行使上将产生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当继承人为多数时,公司应变更股东名册,按照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析分各人的持股份额,将他们分别登记为股东。这样,每位继承人均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别独立地行使自益权和共益权。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决,基于继承而增加股东人数也不会对其他股东的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

不过,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五十人,当多个继承人分别取得股东资格会突破有限责任公司人数上限时,应当由各继承人协商转让其继承份额,以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执笔人:本书研究组

注:本文已刊登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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