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现凤诉刘兵遗嘱继承纠纷
【案 号】(2014)苏民终字第00331号
【要 点】借款人蔡珉借款用于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非用于其与李雨潼的夫妻共同生活。法院认为该借款为蔡珉的个人债务。
【法院查明】
2011年3月1日,蔡珉、储赟、杨卫国签订《股东投资协议》,约定三方合作设立江苏申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申科公司),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蔡珉认购股份所需600万元由储赟提供借款支持,双方另行签署《借款协议》,原则上偿还借款的期限不应迟于2012年12月31日,并应按5%年利率计息。另,蔡珉与李雨潼于2011年3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5月29日登记离婚。
【法院判决】
案涉《借款协议》生效时间为储赟实际交付借款时间,即2011年4月7日,处于蔡珉与李雨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蔡珉借款系用于投资设立江苏申科公司,显然并非用于其与李雨潼的夫妻共同生活。根据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资,而所得利益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该债务应视为个人债务之原则。综上,储赟关于案涉债务系蔡珉与李雨潼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李雨潼在本案中对蔡珉的借款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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