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立遗嘱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出现不少夫妻共同立一份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由于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了遗嘱的五种法定形式,其中并没有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此引发不少争议。对亲笔书写遗嘱的一方来说,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遗嘱效力不存在争议。但是对只签字的配偶来说争议就非常大了。比照继承法的规定,对只签字的配偶而言,认定为自书遗嘱,显然不可行,文字不是其书写;认定为代书遗嘱,代书人本身是见证人之一,继承法规定代书人不能是继承人,但书写遗嘱的配偶显然是继承人之一,即便再有两个见证人,也无法满足继承法规定的代书人身份条件。由此导致对只签字的配偶来说,共同所立的遗嘱有效还是无效就产生了非常大的争议。就目前司法判决来看,多数法院都是认定为有效的。
立遗嘱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基于以下两点原因,我们建议夫妻还是分开遗嘱以防范法律风险。
第一,夫妻立共同遗嘱修改不方便,单方能否修改、撤销遗嘱面临风险。而且一旦配偶过世,在世的一方可能再也不能修改、撤销遗嘱。考虑到共同遗嘱是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单方修改或撤销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较大。
第二,对只签字一方而言,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存在一定的不确定风险。
案例简述
路某与翟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有两名子女,即本案被告路A、路B。原告尹某系路A之女,即路某与翟某的外孙女。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系路某与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路某名下。路某于2008年10月15日去世,翟某于2012年4月7日去世。路某与翟某生前于2008年5月22日立《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叫路某,老伴翟某,我俩经过深思熟虑,一致同意百年之后,将座落在北京市通州区X小区X号楼X号路某名下的两居室住房,无偿赠与外孙女尹某。特立遗嘱。立遗嘱人:姥爷路某姥姥翟某。见证人:柯某胡某”。立遗嘱时有路某、翟某、柯某、胡某四人在场,遗嘱由路某执笔书写,书写完毕后路某、翟某及见证人胡某、柯某均在遗嘱上亲笔签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的X号房屋系被继承人路某与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路某与翟某生前已立遗嘱,表示其去世后将X号房屋无偿赠与尹某,该遗嘱由立遗嘱人路某、翟某在两名见证人柯某、胡某见证下亲笔书写,并在遗嘱落款处有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亲笔签名,该遗嘱合法有效。法院最终判决被继承人路某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房屋归原告尹某所有。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