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我国现行法律对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尚无明确规定。《继承法》第36条只是笼统的规定了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而未指明这种涉外继承是否同时包括涉外法定继承和涉外遗嘱继承。《民法通则》第149条仅规定了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对遗嘱继承问题未做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的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对遗嘱继承的问题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通行的国际惯例来解决遗嘱继承各个环节的法律适用问题。据此,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对于遗嘱能力问题,应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关于遗嘱的内容和效力问题,应适用遗嘱人明示选择其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遗嘱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上述法律中有利于遗嘱成立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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