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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只是在代书遗嘱上摁手印但没有签名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6-02-07 来源:网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74次 [字体: ] 背景色:        

立遗嘱人只是在代书遗嘱上摁手印但没有签名的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

2011年6月2日,姜大爷去世,留下一套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核心地段的15平方米房屋。房子面积虽不大,但因拆迁在即,升值空间大。

姜大爷三个子女系其前妻所生。丁老太于2004年与姜大爷再婚,关系融洽。三个子女协商分配该房屋时,丁老太称姜大爷有遗嘱,房屋属于她所有。

2011年起姜大爷已经瘫痪在床,不能行走。去世前10多天,姜大爷把邻居江某、向某和多年一同坐诊的刘老中医请到家中。在两位邻居的见证下,刘老中医代写了遗嘱。

遗嘱内容为:“本人姜某某因年事已高,现写遗嘱如下:本人过世后将本人所有财产及房屋留给妻子丁某某壹人全权处理,与其他人无关。”姜大爷在此遗书上按了手印,同时江某盖章,向某签名。姜大爷此后不久离世。

丁老太要求按遗嘱办,姜大爷的三个子女不同意。丁老太一纸诉状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房屋系被继承人姜大爷婚前个人财产,有权自由处分。被继承人的遗嘱由刘老医生代书,江某和向某二人见证,姜大爷在该遗书上捺印,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条件。丁老太要求按遗嘱继承该房屋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姜大爷的三个子女认为遗嘱无效,上诉至重庆五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因遗嘱人姜大爷未在遗嘱上签名,仅仅是捺印,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该遗嘱应为无效。

该房屋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配。分配财产时综合考虑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向继承人履行义务多的一方适当倾斜,丁老太分得房产的76%份额。

当事人各方均接受该判决,表示服判息诉。

【律师说法】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签名。这里的签名应当如何理解?摁手印能否理解为等同于签名的方式?我们认为,在遗嘱效力的认定上,摁手印不能等同于签名。签名是一种对遗嘱效力的确认,并且是积极的行为实施之结果;摁手印则不尽然,手印可能是被动(如被欺诈、胁迫、甚至是不知情),因此,摁手印不能等同于签名。

那么,摁手印的方式处理的代书遗嘱,是否就一定无效呢?亦不是,如果有其他足够清晰、确实的证据能够补强代书遗嘱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整个代书、见证过程的视听资料,那么即使代书遗嘱上只有立遗嘱人的手印,亦可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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