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的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要求:(1)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2)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要求:(1)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2)注明年、月、日;(3)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要求:(1)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2)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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