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的阿翔与小兰是朋友关系,阿翔曾先后将12万余元汇入小兰的账户中供其买房。两人闹翻后,阿翔索还这笔钱未果,便以借贷的名义将小兰告上法院,希望讨回钱款,无奈却因证据不足,终审被法院驳回。
欲索回12万购房款 与红颜对簿公堂 一审胜诉
已婚的阿翔与小兰交往密切,两人频繁往来了8年。2009年至2012年间,阿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2万余元汇入小兰的账户中供小兰买房。不料此事被阿翔的妻子发现,阿翔不得不与小兰断绝来往。之后,阿翔找小兰欲拿回钱款,小兰均不予理会。多次追索无果的阿翔最终以借贷的名义,将小兰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阿翔称,这笔钱是小兰说要买房,陆续跟自己借的。并拿出银行凭证以证明他的确有将这笔钱款汇入小兰银行账户。小兰则称阿翔并无借据,这笔钱款实际上是阿翔还给自己的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小兰向阿翔借款,有银行的凭证及双方的银行账户为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阿翔要求小兰清偿借款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小兰辩称这笔钱不是借款,而是阿翔还款,未提供证据佐证,且由于小兰是陆续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因此,小兰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一审判决:小兰如数归还阿翔12万余元。
新证据佐证借贷关系不成立 终审被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兰不服,遂向玉林市中院上诉。小兰称,阿翔主张该钱款为借款,既无相关的借款合同、借条或欠条加以证明,阿翔提供的银行流水账也不能证明该款项的性质。小兰并提供一份新证据(在另案中使用,该案尚在诉讼中)以证明说法。阿翔辩称,小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属于还款。他并不否认小兰新证据的真实性,但阿翔认为这证据不能证明小兰的主张。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阿翔2009年5月至2012年12月从其账户以转账的方式,陆续将钱款转入小兰开设的住房按揭贷款账户中,但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款项的性质。
法院认为,小兰提供的新证据,与本案有一定的关联性,证据来源合法,作为本案证据使用。阿翔主张与小兰存在借贷关系,阿翔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有相互借贷的合意,并证实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但案中,双方当事人既没有签订过借款合同或借条,也没有对借款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既不符合民间借贷的表现形式,也不存在出借资金并设立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行为。阿翔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证明该款项进入了小兰的账户,无法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被小兰明确否定,因此,阿翔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阿翔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需完善手续
一、签订书面借据或合同,口头借款,虽然简便,但过于简单,发生纠纷难凭此处理。
二、利息约定要合法,因未约定利息产生纠纷的案件不在少数,双方应事先约定好利息,谨防利息纠纷。
三、辨明借款人借款用途;法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四、采取适当担保措施,使债权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
五、注意诉讼时效,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切勿错过诉讼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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