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辅之计算机技术的普及,老人在临终前用打印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案件将越来越多,法律理应是社会生活的体现,应该反映社会现实,但立法于1985年4月10日的《继承法》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效力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没有相关指导性意见可供参考,导致司法实践上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经常出现。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对打印遗嘱一味否认也是有悖于法律精神的,是否承认、如何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是社会法治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打印遗嘱概述
打印遗嘱,顾名思义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或者委托他人操作计算机记载遗嘱内容并将其储存,并由打印机输出而形成的打印件,遗嘱人在该打印件上签名并记载日期的一种遗嘱,它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出现的一种遗嘱形式。打印遗嘱有以下特征:1.遗嘱的具体内容由电脑输出数据打印而成,因此很难判定谁是具体制作人。2.遗嘱人亲笔书写的痕迹并不多,常见的只有遗嘱人的签名和注明年、月、日。3.清晰易认,美观大方,且比较规范。
二、打印遗嘱的具体类型
由于打印遗嘱的形式多样,且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而不断衍变,试图用某一种分类方法囊括生活中出现的打印遗嘱形式也是不现实的、更不可能。笔者根据写作的需要大致的将打印遗嘱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打印的主体内容;第二部分是遗嘱人对打印内容的认同;第三部分是遗嘱人的签名及日期;第四部分是见证人的签名及日期,然后根据上述四个部分的不同形态将打印遗嘱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由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打印遗嘱基本上都有遗嘱人的签名和日期,故在具体分类时对这一部分不再具体区分情况一一介绍):
(一)根据第一部分可以将打印遗嘱分为单页的打印遗嘱和多页的打印遗嘱。对于多页式的打印遗嘱还可以具体分为有骑缝印和无骑缝印的打印遗嘱,有骑缝印的打印遗嘱一般在形式上可以保证打印遗嘱的连续;
(二)根据第二部分即遗嘱人对打印内容是否认同可以分为有特殊注明情况的打印遗嘱和无注明的打印遗嘱。对于打印遗嘱,如果遗嘱人对于打印内容在打印遗嘱内容末端、签字之前有一段对遗嘱内容的具体说明,如上述打印遗嘱内容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出于美观的需要由我打印出来或者由他人代我打印出来等情况就认同为有特殊注明情况的打印遗嘱。
(三)根据第四部分即有无见证人可以分为无见证人的打印遗嘱、一人见证的打印遗嘱和两人以上见证人的打印遗嘱。
(四)综合上述四部分可以把遗嘱分为遗嘱人亲自打印的遗嘱和遗嘱人委托他人打印的遗嘱。
三、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研究
实践中存在的打印遗嘱,一般有三类:第一类是,遗嘱人有阅读理解能力,遗嘱人亲自用电脑书写并打印的遗嘱,第二类是遗嘱人有阅读理解能力,遗嘱人对电脑操作不熟悉、不方便或者不会使用电脑,而请他人用电脑书写并打印,自己校阅并签名的遗嘱。第三类是,遗嘱人不识字,没有阅读理解能力,不会使用电脑,而请他人用电脑书写并打印的遗嘱,遗嘱人在听他人诵读打印件后签名。这三类都是指遗嘱正文是打印的,但签名和日期都是遗嘱人亲笔的情形。下面根据打印遗嘱的具体分类结合构成法定遗嘱的某一类型具体分析打印遗嘱的效力。
(一)遗嘱人有电脑操作能力、亲自用电脑书写并打印的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遗嘱人在打印遗嘱的时候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现场见证或者能找到遗嘱人打印底稿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自书遗嘱。因为随着电脑的普及,电脑打印代替手写的方式越来越普遍,当前司法实践对于法律规定的“亲笔书写”应理解为既包括用笔书写,也包括使用电脑书写,两者之间仅仅是书写工具的不同,打印并不违反被继承人亲自书写的实质所在。并且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见证或者打印底稿印证,基本上可以确定该打印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应作为有效的自书遗嘱认定。
(二)遗嘱人有阅读理解能力,遗嘱人不会使用电脑,而请他人用电脑书写并打印,自己校阅并签名的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受遗嘱人的委托在电脑上书写并打印,充当的是一个代书人的角色,如果受托人本身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即便受托人在遗嘱上签名,也不能认定该份遗嘱为自书遗嘱,因为这样的遗嘱一方面很难证实打印内容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容易伪造难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但如果有受托人的签名和另外一个及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条并没有规定代书应当是用笔代书,所以这种情形下打印遗嘱完全符合一份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可以认定为一份有效的代书遗嘱。
(三)遗嘱人不识字,没有阅读理解能力,不会使用电脑,而请他人用电脑书写并打印的遗嘱,遗嘱人在听他人诵读打印件后签名。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打印遗嘱即便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字并注明日期和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签名也应该认定为绝对无效,因为遗嘱人既不识字也没有阅读理解能力,在传递意图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失真的情况,遗嘱人首先向打印人传达自己的意思,打印人根据遗嘱人的意图打印文稿、遗嘱人在听他人诵读打印件签字,在这三个过程中首先不能绝对确保遗嘱人的表达意思的内容与代书人输入电脑里面的文字的内容相符,二来很难保证打印件的内容与诵读内容完全一致,三来由于遗嘱人的个人理解能力,对诵读内容的理解有可能与诵读内容本身不一致,而遗嘱人的签名只表明他对自己所理解的内容表示认同。因此,凭遗嘱人的签字和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就很难证实打印的内容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撇开这种情形下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不说,为确保法定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不能证明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打印遗嘱应该认定为无效。
(四)打印遗嘱有遗嘱人亲笔特殊注明的遗嘱应该认定为自书遗嘱。在这样的情况下,遗嘱的主体内容是打印的,在打印遗嘱内容的末尾如果有对打印遗嘱亲笔认可的书写内容如“以上打印遗嘱内容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我表示认可”、“以上打印遗嘱是我委托某某某打印,我已经阅读无误,是我的内心真实意思,我认可上述内容”、“以上打印遗嘱是我于某年某月某日亲自打印,核对无误”这样的特殊注明,从有遗嘱人亲笔书写的这些特殊注明情况下,我们不管是谁打印,也无须有无见证人现场见证或者签名,从遗嘱人对遗嘱的认可内容来看,可以把打印遗嘱看作是自己的手写内容的延伸,而且也无需证据证明上述打印内容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这样的打印遗嘱应该被认定为自书遗嘱,确认有效。本人对此观点持有异议,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阅读理解能力,效力就有问题。
(五)特殊情形下的打印遗嘱
1、仅最后一页有遗嘱人签名的多页打印遗嘱
笔者认为,无论打印遗嘱的内容是否具有连续性、是否装订在一起或者是否有齐缝印,没有亲笔签名的那几页打印遗嘱应该确认为绝对无效,有亲笔签名的最后一页打印遗嘱是否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看其是否符合上述讨论的打印遗嘱的有效要件。如果符合则有效,否则也不能发生遗嘱的效力。因为尽管多页打印遗嘱之间内容具有连续性,但由于打印的文字具有格式的统一性,完全可以根据后一页的内容来编造前面的内容,有可能出现遗嘱内容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理,即使遗嘱被装订在一起,但并不能确定是遗嘱人订立好遗嘱后亲自装订还是之后人为的装订在一起。即使是遗嘱人订立好遗嘱后就把遗嘱装订在一起,但之后也很有可能被其他人替换掉前面没有签名的几页,从而伪造遗嘱;此外,即使打印遗嘱有骑缝印,这样的遗嘱也容易被伪造,但如果在骑缝处有遗嘱人的签名情况除外。
2、部分手写部分的打印遗嘱的效力
上部分或下部分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另一部分为打印,此类遗嘱发生部分遗嘱的效力,即手写内容的部分有效,打印的部分无效。因为打印的遗嘱内容部分极容易受到伪造,无法保证其真实性。上部分及下部分都为手写中间部分为打印,则该打印内容是有效的。因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表明中间部分的打印内容是经过遗嘱人的认可的,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具有附带打印列表的遗嘱的效力
遗嘱的内容都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但遗产的分配部分单列一份打印的清单。如果遗嘱中对清单上的内容有详细列明,则此份打印清单当然有效。如果遗嘱中仅仅提出遗产分配详见清单,则除非此份打印清单符合之前对打印遗嘱生效的要求,否则不能承认其效力。原因在于打印的特殊性,打印清单可以无条件的随意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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