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交房时间,开发商却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房,原来是房子已被卖给了别人。株洲县唐女士遭遇开发商“一房两卖”。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退还唐女士 已付房款23.4万元,并赔偿损失23.4万元。但开发商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近日,株洲县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为唐女士维权。
2011年1月,唐女士在株洲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迟迟未交房,唐女士发现,开发商已将这套房子又 卖给了另一个人,并对买卖合同进行了公证。唐女士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2014年6月,株洲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退还唐女士已付房款 23.4万元,并赔偿唐女士损失23.4万元。判决生效后,开发商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近日,唐女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立即对该开发商的资产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开发商的公司账号并无存款,但其在该小区开发的地下停车位还未销 售,于是,法院依法将该停车位查封,并将进行评估、拍卖。考虑到评估、拍卖耗时长、花销大。唐女士希望法官尽力协调,尽快和解、兑现。
执行法官多次找到开发商做工作,并告知其负责人,若进行评估拍卖,其须承担高昂的评估费用,拍卖价格也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最后受损失的必定是开 发商。迫于压力,开发商终于妥协。最终,开发商与唐女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开发商当场一次性支付唐女士30万元,其中近7万元为赔偿费用。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