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骤降后同小区原购房方能否获得优惠或补偿?
作者:舞钢市人民法院 尹红国
某县级市最近房地产开发商以提供装修费用、免费提供停车位、专门增添其它公共设施或免一定年限的物业管理费等措施,变相对房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房价每平方平均下降600元左右。在同一小区的部分原购房主或已经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户对房地产开发商变相降价行为表示不满,纷纷到房地产开发商处主张获得优惠、补偿或退房请求。上述购房户的主张请求能否实现?
评析: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冲击,我国房地产市场受到一定的冲击,出现销售低迷、房源出现过剩现象。房地产开发商为了缓解资金链条断裂带来的负债危机,全国各地房地产价格出现了松动,大城市降价现象最为明显,中小城市同样出现不同程度的降价。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稳控政策和价值规律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对于同一小区房屋价格发生变化,尤其是在没有交房的情况下实行价格调整,原购房方或已签订购房合同方出现不平衡心理是正常现象,但是,上述购房户“权利”主张能否实现,不能一概而论。
1.从《合同》角度看: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从法律和社会层面上讲,应该保持合同的稳定性。原来购房合同真实有效,应遵照原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同一小区原购房方不能享受房屋价格的调整。
2.从市场经济规律角度看:房屋价格围绕其价值在市场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呈现出波浪形走势。在过去十余年的房价走势中,同一小区原购房方与后来购房者享受的价格同样会存在差异,炒房获利是最真实的诠释。因此,所有购房者要保持冷静,要预测到房地产市场价格走势,并能够理性地接受这一现实。
3.从诚实信用及公平角度看: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采用不统一的价格标准对待购房方,有些甚至采用欺诈方式吸引购房者,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原购房方能够提供真实证据,那么原购房户就能够主张享受降价或优惠权利。另外,在同一小区中,开发商为了度过销售低迷、资金供给困难境况,采取为后来购房者免费提供停车位、专门提供公共设施或免去他们一定年限的物业管理费等促销策略。在上述营销策略下,如果侵犯了同一小区原购房方的权益(比如:公共空间停车权、生活环境维护权或物业管理质量存在瑕疵等)情况下,原购房户可以侵权为理由主张自己享有与后来购房者同样的权利。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