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区别是什么遗赠是指遗嘱人用遗嘱方式,把财产无偿地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遗嘱继承是只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人立了几份内容不同的遗嘱应该怎样处理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或者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继承中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时,遗嘱的这部分也应认定为无效。
立遗嘱应避免四大误区随着“五五” 普法的进一步深入,现在城乡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呈现出提前立遗嘱的热潮,为自己的财产提前指定继承人,以免一旦下世后给后人留下“后遗症”。但笔者在法院工作中发现,老年人立遗嘱应避免四大误区,以免遗嘱无效。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遗嘱继承中的体现遗嘱自由的具体内容包括:遗嘱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变更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甚至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之所以把遗嘱自由看作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就是因为建构在遗嘱自由基础之上的遗嘱继承制度与法定继承相比,更能直接体现财产继承人的意志。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对于遗嘱能力问题,应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关于遗嘱的内容和效力问题,应适用遗嘱人明示选择其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遗嘱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上述法律中有利于遗嘱成立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补充继承人、受遗赠人关于候补继承人、候补受遣赠人的指定,我国继承法未明确规定。但在解释上,学者们认为,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候补受遗赠人。因为,这一内容与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本意并不相悖。因此,遗嘱中有指定候补继承人、候补受遗赠人的,其内容应为有效。
遗嘱继承人是指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直接享有继承权的人遗嘱继承人对于遗嘱指定由自己继承的遗产,享有充分的财产处分权,即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还可以将遗产转让他人等。对于遗嘱中指定的遗产,因指定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而无法执行的,应当将这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即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如果其他遗嘱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的,应当同时继承;但其他遗嘱继承人是第二顺序的,在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时,不参加继承,以此类推。
什么情形下才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样是其权利。遗嘱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但因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因此,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即可适用遗嘱继承。但在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时,对该指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不适用遗嘱继承,而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如果继承人其后确有悔改的表现,而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因此,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即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法律规定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并不是为了继承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促使继承人改恶从善,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贯彻养老育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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