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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 房产法规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关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

日期:2015-02-01 来源: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59次 [字体: ] 背景色:        

【发布日期】2007-4-13 【实施日期】2007-4-13 【文号】京中介[2007]004号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行为,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法〔2007〕25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以下简称“划转协议”)实行网上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以下统称为"保证机构")签订划转协议时,均应在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网上备案系统(http://www.breaa.cn,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网上备案。

二、保证机构开设“专用账户”并与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后,到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进行信息发布时领取网上备案系统的用户账号和密码。

三、存量房买卖双方与保证机构协商拟定划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后,保证机构凭用户账号和密码登录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网上备案,具体流程为:

(一)保证机构的业务办理人员将已协商确定的条款内容录入网上备案系统中;

(二)协议条款录入完毕后,买卖双方及保证机构三方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业务办理人员将协议正式提交到网上备案系统中,从系统中联机打印划转协议,并由相关主体对协议进行签字盖章;

(三)买房人将交易结算资金存入“专用账户”;

(四)买房人向保证机构出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交存凭证及其他证明文件时,业务办理人员应从网上备案系统中联机打印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以下简称“托管凭证”),在托管凭证上签字,并由保证机构盖章;

(五)存量房买卖双方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六)卖房人向保证机构出示转移登记办结单及其他证明文件时,业务办理人员应从网上备案系统中联机打印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以下简称“支取凭证”),并在支取凭证上签字盖章。

四、划转协议提交到网上备案系统后,系统不再支持任何对协议进行变更的操作。买卖双方、保证机构若需对划转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应注销该划转协议网上备案并重新进行录入操作。

五、网上备案系统实时发布各保证机构正在办理中的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量和已经办结的业务量。

六、各商业银行可到中介协会申请网上备案系统用户账号和密码,凭用户账号和密码查看与其签署合作协议的各保证机构划转业务的办理情况。

七、各保证机构及其业务办理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划转协议、托管凭证及支取凭证的有关内容,并严格遵守《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操作规范》。如发现存在未实行网上备案或违反操作规范办理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的,经中介协会核实上报市建委对其进行查处。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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