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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01-31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交〔2008〕628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开发区房地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提高行政服务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同时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现将我市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5日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意向并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当到房屋管理部门设置的服务窗口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详见附件1),由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量房买卖,或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按《关于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7〕508号)的有关规定,仍由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服务窗口提供网上签约政策咨询和系统操作指导。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设置的服务窗口负责为本辖区内的存量房买卖提供网上签约服务;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设置服务窗口提供服务。

各服务窗口设置在交易权属办事大厅,提供免费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的办公时间。

三、在服务窗口进行网上签约的程序如下:

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

2、当事人向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3)买卖双方自行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核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录入存量房买卖合同第一条至第四条的相关信息,打印后交当事人确认。

4、当事人确认合同网上信息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包括网上打印的合同第一部分、印刷的合同第二部分即第四条之后的内容)一式四份交当事人。

买卖双方应根据约定填写合同第二部分,签字或盖章后合同依法生效。

四、存量房网上签约完成后,服务窗口、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通过网签系统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附件2)一式两份和《转移登记申请书》一份交当事人。并向当事人提供“办理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服务窗口或经纪机构还应向当事人提供《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五、存量房网上签约合同信息表中房屋和当事人的信息应与申请权属登记的信息一致。

买卖双方未达成交易、合同中买受人或资金划转方式变化的,当事人应按照双方预先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中约定的网上信息注销的期限与方式到服务窗口办理。该房屋重新交易的,须再次进行网上签约。

六、网上信息注销的办理程序如下:

1、当事人填写注销申请:

通过服务窗口签约的,当事人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自行成交)》(详见附件3)。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进行签约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系统中填写注销申请并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经纪成交)》(详见附件4)。

2、当事人、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向服务窗口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完成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当事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3、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核对注销材料后,在网签系统中注销该合同网上信息。

七、房屋管理部门积极推行交易权属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建立网上签约合同信息与权属登记信息及地税部门纳税信息的共享机制,提高服务效率,缩短办事时限,减少当事人重复填写信息、重复提供材料和管理部门重复审核。

在缴纳相关税费时,买卖双方可持《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地税部门办理纳税手续。

权属登记受理时可直接调用网上签约信息,存量房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的办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买卖双方凭网上签约时设置的密码,可在北京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www.breaa.cn)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对网上签约信息进行核实,并可查询转移登记办理进度。

九、自2009年1月1日起,当事人须持网上签约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申请转移登记。2008年12月31日之前,当事人可持已签订的纸质合同文本申请存量房转移登记。

附件1:《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

附件2:《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

附件3:《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自行成交)》

附件4:《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经纪成交)》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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