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比较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我国继承法第11条中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依此规定,在我国,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实践中认定代位继承,须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制度。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的情况,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在遗赠中也不发生代位受遗赠。
2代位继承是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的一种继承方式。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子女生存的,只得由其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在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的子女已死亡的,因其无继承能力,不能继承,这才发生代位继承。因此,代位继承是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为发生根据和前提条件的。
3代位继承是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制度。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为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不能是旁系血亲,也不能是长辈直系血亲。
4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份额的制度。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转继承的概念包括以下三层意思:
1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因参加继承的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一种法律现象。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的,只会发生代位继承而不能发生转继承。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参加继承(如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权)的,因其对于遗产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会发生转继承。
2转继承是继承人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后死亡的,因其所得的遗产已经确定,其已经实际接受遗产,继承权已转化为特定财产的所有权,其所取得的遗产已完全成为其所有财产的一部分,也就构成其自己遗产的一部分,继承人可直接继承该遗产而不会发生转继承。
3转继承是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承受继承人有权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不是直接继承已死亡的被转继承人自己的单独的遗产,而是直接继承已死亡的被转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直接参与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因为,在被转继承人死亡时,被转继承人已经取得和享有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被转继承人与其继承人对遗产形成共有关系,只是其并未实际取得遗产,因此,在转继承中是由转继承人承受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转继承人直接参与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
我国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转继承,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可见,我国继承法也是承认转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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