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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条件

日期:2018-04-1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2次 [字体: ] 背景色:        

代位继承的条件

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可知,代位继承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只有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和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均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若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因为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可以自己继承,故不发生代位继承。若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的,发生转继承,也不发生代位继承。下文将详细介绍转继承。若被继承人和被代位继承人同时死亡,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彼此不发生继承,也不适用代位继承。

(2)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直系尊亲属的,不发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对于代位继承权的性质,我国立法采用的是代表权说。《继承法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所以,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不发生代位继承;只有被代位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

(4)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拥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权不存在代数的限制,代位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外)孙子女,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重(外)孙子女等,而不受辈数的限制。《继承法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但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其他亲属没有代位继承权,比如配偶、儿媳、女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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