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有无继承能力
我国学者对胎儿有无继承能力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都没有规定胎儿的继承权利能力,因此,根据现行法不应认定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依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只是法律规定的为保护继承开始后出生的被继承人子女利益的特别措施。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也可以在遗嘱中指定胎儿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但在胎儿未活着出生时,指定由其继承或者受领的遗产份额须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只有在继承开始时已受孕的胎儿,且于出生时为活体的,才有继承能力。但在继承开始后,利用人工生殖技术用被继承人生前保留的精子或者卵子受孕的胎儿在活着出生后,可否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呢?法律无明确规定。这是现代生殖技术带来的新问题。我们认为,为避免当事人发生纠纷,法律上应当对此做出规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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