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去世,其妻女均放弃继承且不愿担任遗产管理人,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其妻女为遗产管理人吗
债务人在借贷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去世,其妻子和女儿均表示不担任遗产管理人,自愿放弃继承所有遗产,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法院指定债务人的妻女为遗产管理人,法院会支持吗?
裁判要旨
根据《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债务人配偶虽不愿遗产管理人,但债务人部分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债务人的配偶作为遗产管理人,能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立法本意,故对债务人的配偶不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申请人:安某
被申请人:于某、张某
张某一与于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张某系张某一、于某之女。安某诉张某一、于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于2020年6月4日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立案,案件审理中,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津0106民初24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或冻结张某一、于某名下价值1980000元的财产。依据该裁定,查封了于某名下位于西青区房屋;查封期限自2020年7月9日至2023年7月8日。2020年8月2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津0106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安某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12日张某一病故,2021年7月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终500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20)津0106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发回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于某、张某被列为被上诉人。庭审中,被申请人于某、张某称,不担任张某一的遗产管理人,自愿放弃张某一的所有遗产。申请人安某请求法院依法指定二被申请人为张某一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是为确保遗产能得到妥善处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本案张某一于2021年4月12日病故,适用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现申请人与张某一、于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属于前述条款中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张某一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申请人于某虽主张放弃对张某一遗产的继承,不担任张某一的遗产管理人,但申请人与于某之间存在诉讼,其名下与张某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被查封、冻结,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系张某一遗产,即使于某放弃继承权,对张某一的遗产亦应负有管理责任。其管理张某一生前遗产,作为张某一的遗产管理人,能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立法本意。故对被申请人于某不担任张某一的遗产管理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申请人张某,不担任张某一的遗产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故最终指定于某为张某一的遗产管理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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