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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日期:2018-04-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7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又被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的条件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由此可知,法定继承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根据自己的意志确定的。法律在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时,是根据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婚姻关系和血亲关系,并且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限定在家庭关系内部。换句话说,法定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而亲属关系正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同时,法律将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较远的亲属排除在法定继承人之外。

(2)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同时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份额和遗产分配原则也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因此,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的特征。除此之外,法定继承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为强行性规范,任何人不得排除其适用,也不得予以改变。即使法律允许继承人协商分配遗产,也不能违反相关的遗产分配原则。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的特征。

(3)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两种并存的继承方式,但就其法律效力而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这也是法律尊重被继承人意思自治的体现继承开始后,应当优先适用遗嘱继承;在不存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定继承。因此,法定继承具有补充遗嘱继承的特点。法定继承也有限制遗嘱继承的作用。比如,遗嘱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进行选择;为了保护特定人的利益,遗嘱中应当有“特留份"。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即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各国继承法大都规定了“遗嘱在先原则",即遗嘱继承的适用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我国《继承法》在检查这一原则的同时,又确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在先"的原则。《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协议无效时,先适用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然后才能适用法定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27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根据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法定继承。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遗嘱中指定由其继承或者受遗赠的那部分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就不具有继承能力或者受遗赠能力,从而不能接受继承、受遗赠。这个时候,遗嘱中指定由其继承或者受遗赠的财产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被继承人虽然订立了遗嘱,但遗嘱是无效的,这时不能根据遗嘱处分遗产。遗嘱无效包括遗嘱全部无效和遗嘱部分无效,但对于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而不适用遗嘱继承。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但是遗嘱中只处分了部分遗产。对于遗嘱中处分的遗产,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对于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不可以根据遗嘱继承办理,而应当适用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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