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和继子女的继承权有哪些不同
答:(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依法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