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法定继承,母女对簿公堂
公房也称国有住宅,公有住房。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山西省晋城市的牛先生与马女士育有一女小牛,在牛先生单位分的A处房屋内共同生活。A处房屋原来为公有住房,牛先生是唯一的承租人,2007年牛先生将该房屋购买为产权房,房屋产权登记在牛先生一人名下。2009年,牛先生因病过世。2011年初,马女士将女儿小牛告上法庭,要求继承该房屋,并要求法院判决房屋归马女士所有,马女士给女儿小牛1/4的房屋折价款人民帀15万元。庭审中,小牛称当初买产权的钱是自己出的,所以房屋不仅是牛先生一个人的,小牛也是有份的,同时自己也没有其他住的地方,所以不同意其母马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该房屋为牛先生和马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牛先生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马女士和女儿小牛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小牛继承的份额为房屋的1/4。同时,小牛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代父出资的事实。故,法院判决马女士给付小牛房屋1 /4的折价款。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为遗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部分为被继承人共同继承的遗产。本案中,该房屋为牛先生和马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也没有其他的约定,所以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牛先生去世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房屋的一半分出为马女士所有。对于另一半则属于牛先生的遗产,在牛先生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马女士和女儿小牛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小牛继承的份额为房屋的1/4。故,最终法院支持了马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马女士给付小牛房屋1 /4的折价款。
另一方面,对于小牛在庭审中所提到的出资购房一事,并不能作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依据,即便是小牛确有实际出资,但也只能算给牛先生及马女士的借款,与产权归属无关,更何况小牛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出资的事实。因此法院应当支持马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如果出现上述儿女出钱购买公产房产权的情况,应当保存好相应的付款证明。同时,建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可以让逝者离开后的身后事处理得更加简单和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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