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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各类问题大汇总

日期:2016-03-0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6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定继承各类问题大汇总

法定继承,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如果继承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就存在遗产分配的问题。在特定的情形下,法定继承权还可以因法定事由受限或者丧失。

法律概念:哪些人属于法定继承人?

法律将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继承顺序,作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或亲缘关系一般是相似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配偶、子女、父母均没有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儿子和女儿,我国继承权男女平等。而且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通常所说的私生子)、收养的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属于子女的范围。

“父母”自然也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则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均等分配遗产。当然,如果协商一致则可按照约定办理。

特别提示1:养子女继承一头 继子女两边继承

在收养关系中,一个关系建立的同时另一个关系便消灭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收养人与原家庭成员包括亲生父母及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通俗讲就是,一旦在新的家庭形成收养关系,那么被收养人与原来家庭当中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兄弟之间将不能互相继承遗产。

继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之间则不同,只有存在扶养关系时他们之间才可相互拥有继承权。如果没有扶养关系,便不能成为继承人。但继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之间如果已继承了遗产的,将不影响其继续继承原家庭中亲生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的遗产。

特别提示2:扶养关系不同可能影响分配结果

虽然根据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均等地分配遗产。但考虑到实际生活中不同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形成的扶养关系不同,遗产分配的份额也可有所不同。

对此,法律另有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如何认定“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呢?按照规定,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为什么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也可以多分遗产呢?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在物质生活、劳务扶助、精神抚慰方面有着紧密的关系。

但是,如果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即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也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此外,如果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影响其继承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是广义上的“扶养”,当中包含了晚辈对长辈的赡养、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以及平辈之间的扶养等情形。

特别提示3: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情况特殊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在继承中属于较特殊的情况。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是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本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无论其是否丧偶,对公婆或岳父母均无遗产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儿媳或女婿在丧偶以后仍然继续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对此,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如何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1)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2)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以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即可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依法享有对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无论他们是否再婚,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特别提示4:这些继承人能够多分遗产

还有一些继承人法律规定是应当给予特殊照顾的,这类人也可以多分得遗产。

对此法律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比如继承人是残疾人、未成年人、年迈的人等,没有独立生活来源或其他经济收入,又没有劳动能力来挣钱,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适当多分。

特别提示5:胎儿的继承份额要保留

遗产分割时,还要注意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比如夫妻俩,丈夫死亡时妻子正怀孕,那么,在分割丈夫遗留的遗产时,需要保留妻子腹中胎儿的继承份额。这一点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被忽略掉。

由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胎儿是不享有继承权的。但为了贯彻养老育幼原则,我国继承法规定,当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如果遗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那么各继承人在分配被继承人遗产时就应当为这个胎儿保留一份遗产。保留的份额原则上应按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确定,如果是多胞胎的,则应按胎儿的数量保留继承份额。

但是,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并不意味着胎儿立即取得了这份遗产的所有权。通常情况下,如果婴儿成功降生,这份遗产份额才真正转移归婴儿所有,并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如母亲作为财产管理人行使权利;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出生后很快死亡了,为他保留的这份遗产便转变为婴儿的遗产,应由婴儿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胎儿流产或生下便是死胎,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则要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再分割。

特别提示6:什么人不能分得遗产?

概括来说,放弃和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不能分得遗产。

具体讲,所谓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的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做出放弃的意思表示的时间必须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如果没有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如果在遗产分割后表示,则不是放弃继承权,而是放弃财产所有权了。

继承权的丧失则有其法定的事由。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动机、目的、手段是什么,也不论既遂或者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杀害其他继承人需是为了争夺遗产,如果因为其他原因,则不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如果继承人后来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法定继承的几个常见法律问题
北京律师 时间:2015-09-2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法定继承以不存在遗嘱(遗赠)或者不存在有效遗嘱(遗赠)为前提,其中包括:(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2)被继承人生前没有与第三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4)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5)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所涉及的财产进行法定继承。

问题一:第一顺序中的“子女”是否包括继子女?

答: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扶养关系的认定主要具备以下是三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同时,《继承法解释》对被收养子女继承亲生父母遗产也进行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进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因此,被收养的子女可以有条件地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与法定继承并不相同。)

问题二: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是否必须均等分配遗产?

答:《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问题三:法定继承人在何种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答:《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问题四:什么是转继承?何时可以转继承?

答: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或者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转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或者遗赠,不适用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当中。转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成为被继承人,转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举个例子来说,爷爷死后留有一笔遗产,父亲应当继承该笔遗产,但是在遗产交接完毕前,父亲死亡,则儿子作为转继承人继承父亲所应继承的遗产。

问题五:什么是代位继承?何时可以代位继承?

答: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举例来说,爷爷具有一笔合法财产,但在爷爷死前,父亲就去世了,那么儿子就可以在爷爷死后以父亲的名义要求继承父亲应当继承的爷爷的遗产。

问题六:公房是否能作为原承租人的遗产?

答:公房其所有权人为国家,因此公房不应作为原承租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但是公房的动迁补偿款可以继承,比如:在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问题七:只要有老人的血脉就能得到一份遗产?

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两个顺序中均没有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和外孙女出现,也就是说,第三代人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因此,在孩子父亲在世的情况下,孙子是不能直接分得爷爷留下的遗产的。

问题八:不赡养老人就不能分遗产?

答: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将不赡养老人规定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因此不赡养老人或者说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比较少的,从道德上应加以谴责,但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人不一定就不具有继承权。一般在不赡养老人但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曾伤害过老人的情况下,这样的“不孝”子女还是具有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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