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亡,妻儿是否须承担全部债务?
问:我与丈夫共同经营药店,为扩大经营,共同向银行借款80万元人民币,并以一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后丈夫去世,目前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四十万余元未能归还。请问我是否要对此债务负全部清偿责任,我的子女对此债务也要负连带清偿责任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根据你的叙述,你与丈夫因共同经营,共同向银行借款80万元人民币,尚欠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四十万余元债务,此债务属于婚前共同债务,你丈夫死亡后,该债务由你全部承担,银行可以就抵押的房屋实现优先受偿。你的子女没有与你们共同经营,也没有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因此你的子女对此债务没有法定的偿还责任。
作者: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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