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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立法完善

日期:2015-06-09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84次 [字体: ] 背景色: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立法完善

作者:永丰县人民法院 罗志云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法定继承制度的重要内容。完善法定继承人范围对增加公民获得财富的机会、发挥财产的最大效用有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历史传统、社会习惯、亲属观念等因素,我国在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该法适应了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基本符合我国的国情。而在当今私有财产神圣化的法治理念已深入人心、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的新形势下,逐渐显现出我国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的缺陷,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继承关系的需要,亟需我国立法加以完善。当前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出现的主要问题有:

一、当前我国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不能更好的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尊重公民财产权利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并上升至宪法的层面。而规定过窄的继承人范围,无疑是对继承权的限制。现行继承法只规定二亲等以内亲属的继承权。如果二亲等内亲属均已不存在或丧失继承权,则被继承人遗产就将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一般来说,被继承人总希望把自己的财产留给亲属,发挥其物的最大效益,因此现行规定不能体现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充分尊重,不利于提高被继承人生前创造物最大价值的积极性。

二、现行继承法不利于发扬亲属间互相照顾的善良风俗,不利于充分发挥家庭功能。家庭成为扶老携幼的一个基本单元,我国传统家庭普遍存在三世同堂、四世同堂甚至五世同堂的现象,亲属间构建着互相帮助、互相照顾的融洽氛围。现行继承法只规定了二亲等以内的亲属继承权,这显然对互济互助等善良风俗的形成和发扬是不利的,降低了家庭成员交往质量和家庭亲密度。

三、现行继承法不适应当前我国婚姻家庭的现状。我国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以婚姻、血缘关系产生的家庭个体成员基数逐渐减少,家庭人口数量也在逐渐减少,目前已出现或将来可能会出现一人继承几个血亲的遗产或无人继承血亲的遗产的现象。当一人继承全部遗产,或是全部遗产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这样不利于遗产的管理,不利于物的流转,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能吸引更多的个人介入市场,阻碍经济的发展。

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日趋频繁的社会现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法定继承人范围予以扩大势在必行。

一、将子女的直系卑亲属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第三顺序。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只有在代为继承时,子女的直系卑亲属才可以享有继承权,但在被继承人的子女都丧失或放弃其继承权时,子女的直系卑亲属是不享有继承权的(“代表说”)。这样不符合“尽量把遗产留给后代”的立法通例,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直系卑亲属的利益。将子女的直系卑亲属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可以避免代为继承不能执行时的无奈,也可以与《婚姻法》第28条的精神相符合。

二、不固定配偶的顺序。我国现行继承法明确规定配偶作为第一顺序参与继承,当被继承人的儿女、父母丧失继承权或是放弃继承权的时,配偶将继承被继承人全部遗产,这样需要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将一无所得,不利于保护他们的继承权。调整配偶的顺序为不固定,可以与任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同时明确规定配偶的先取权。这样可以保障配偶继承权的同时保护其他继承人的权益。

三、丧偶儿媳、丧偶女媳不应列为继承人。现行继承法规定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若第一顺序没有其他继承人或是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时,他们将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全部遗产,这明显违背被继承人将其财产留给后代的意愿。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是没有赡养义务的,他们之间只是姻亲关系,双方没有继承关系。而且这本是道德规范调整的问题,却纳入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失误。

[1]马新文,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调整与修改的法律思考[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05年1期.

[2]李红伟,论完善我国法定继承制度[J],辽宁经济, 2003年10期.

[3]刘悦,关于我国法定继承人顺序的思考[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3期.

[4]王秀凤,完善继承权制度的立法思考[J],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6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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