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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专栏简介

代位继承

  •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日期:2017-12-23 点击:1191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被上诉人之父王贵芳,虽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在生前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应当享有继承权利。被上诉人是王贵芳的晚辈直系血亲,按照我国有关政策规定,有权代位继承其父应得的遗产份额。因此,原审判决根据当时双方赡养被继承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在遗产分割后,有利于生活需要和不损害使用的情况,将该项遗产平均分配是适当的。

  • 转继承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日期:2017-11-13 点击:171次

    转继承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他的继承人继承。转继承实际上是发生了两次继承关系,对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都适用。

  • 代位继承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日期:2017-11-13 点击:175次

    代位继承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会发生代位继承的情况,这是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最大区别。

  •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还能产生代位继承吗
    日期:2017-11-08 点击:264次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还能产生代位继承吗被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是发生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之一,被代位继承人在死亡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就表明其放弃了继承其应当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意味着其放弃了继承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 代位继承遗产如何分割
    日期:2017-10-10 点击:195次

    代位继承遗产如何分割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并不绝对均等。在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分割遗产的情况下,法律上虽然原则要求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应由其父亲或者母亲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的遗产份额,但是如果代位继承人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在分割时也应适当地多分一些。

  • 代位继承人不赡养老人就没有继承权吗
    日期:2017-10-10 点击:306次

    代位继承人不赡养老人就没有继承权吗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法律并没有规定代位继承必须履行赡养义务。孙子女代位继承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的遗产,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必须代为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 杨某甲与杨某乙代位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8-13 点击:309次

    杨某甲与杨某乙代位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爷爷死亡后原告本应代其父位继承其爷爷的部分遗产,但被告却将该遗产全部占为己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共同分割原告爷爷杨某丁名下银行存款102,000元;2、分割被继承人杨某丁名下的抚恤金、丧葬费合计14,766元。

  • 徐某诉金某甲、金某乙代位继承纠纷判决书
    日期:2017-08-13 点击:200次

    徐某诉金某甲、金某乙代位继承纠纷判决书本案中,徐某父亲金钰方先于被继承人金婉贞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的规定,徐某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其并未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金婉贞的遗产也未进行分割,故本案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也就无所谓超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

  •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代位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8-13 点击:372次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代位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一的二儿子李厚强先于被继承人李某一死亡,故被继承人李某一的孙子李某甲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其父李厚强有权继承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 孙子女能否以代位继承权主张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
    日期:2016-11-20 点击:197次

    孙子女能否以代位继承权主张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依据“扶养丧失说”,所谓死亡赔偿,即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丧失了生活费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对此损害加害人应当予以赔偿。对于余某而言,其爷爷对其并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故而,余某不能作为此权利的享受主体而主张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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