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羡林之子季承诉北京大学返还原物纠纷案败诉
因对季羡林先生生前保存的古今字画等物是否应由北京大学占有存在争议,季羡林之子季承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季羡林文物、字画等共计649件。8月1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这起持续4年之久的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季承当庭表示上诉。
法院认为,季羡林先生与北京大学签订的《捐赠协议》已然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是季羡林先生本人都不能撤销。季羡林先生直至逝世都未明确表示要撤销该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更无权违背季羡林先生的意愿或超越季羡林先生本人的权利而主张撤销该协议或捐赠意向,因而也就无权主张返还原物。
季承诉北京大学返还原物
2001年7月,季羡林曾与北京大学签订了一份捐赠协议书,约定将其个人所藏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
2008年12月,季羡林曾书嘱“我已经捐赠北京大学120万元,今后不再进行捐赠;原来保存在北京大学图书馆里的书籍文物只是保存而已,我从来没有说过全部捐赠”“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务”。
在季羡林逝世后,因对父亲生前捐赠给北京大学的书籍、字画是否应由北京大学占有存在争议,季羡林之子季承起诉北京大学,要求返还季羡林文物、字画等共计649件。
今年5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81岁的季承出庭应诉。
季承认为,季羡林已于2008年的书嘱中表明全权委托他处理撤销捐赠协议的事宜,季羡林2008年的书嘱为自书遗嘱,他作为父亲遗嘱的执行人有权要求北京大学返还藏品。
北京大学答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
季承称将上诉到底
今天上午9时30分,一中院公开宣判季承诉北京大学返还原物纠纷案。季承早早便来到法庭。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果出来大大出乎我的意料,我完全不同意。”季承称,他将上诉,并且要上诉到底。
季承说,父亲季羡林在捐献时没有将属于母亲的那部分分割出来,这个捐献首先就不合法。而且本协议的生效条件也没有实现,合同里面有规定,捐献的物品双方派人清点、造册,双方签字以后协议才生效。
季承的代理律师称,该书嘱由季羡林本人起草,明确由其儿子季承全权处理他的事务,属于处分权的转让。公益事业捐赠应该是救灾扶贫性质的,649件文物中的300多件都是字画,扶贫救灾怎么用字画呢?
北京大学党政联合会议通过了八项决定,明确说北京大学将完全尊重季羡林的意见。该代理律师说:“北京大学的代表曾明确对季羡林说,‘东西都是你的,你说捐还是不捐都由你决定’,而季羡林也明确表示,‘书就放在学校,画我们再研究研究’,他指着季承。他还说,字画有可能要捐给家乡。”
季承还强调,北京大学并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他说,北京大学清点小组在季羡林蓝旗营公寓清点时,在王如
(季羡林前秘书李玉洁的干女儿)房间内发现了苏东坡的《御书颂》。清点小组组长大为吃惊。而北京大学负责人之前向季羡林汇报时曾谎称,北京大学保管的文物都在图书馆,一件不少。
据悉,王如曾唆使方咸如(季羡林的男保姆)采用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季羡林故居中,窃取书籍、塑像等大量物品,价值人民币333万余元。今年6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季羡林古籍文物被盗一案进行了宣判,主犯王如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从犯方咸如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官解读
宣判后,此案审判长丁宇翔对3个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焦点问题一:季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丁宇翔介绍,根据合同法规定,季羡林先生与季承的约定内容是由季承处理季羡林先生的事务,季羡林先生是委托人,季承是受托人。当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季羡林先生作为文化巨人,逝世后必然有很多生前以其名义开展的具体事务需要做后续处理,因此,2008年12月6日的书嘱在尊重季羡林先生生前意愿处理其后续事务的范围内不宜终止。在此前提之下,就履行委托合同的后续事宜发生争议的,季承有权提起诉讼。
焦点问题二:捐赠协议是否成立并有效?
丁宇翔说,本案所涉的《捐赠协议》为赠与合同,本案《捐赠协议》的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都是可以确定的,应当认定合同是成立的,本案《捐赠协议》自成立时应为有效。
焦点问题三:涉案捐赠协议是否已经被撤销?
丁宇翔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捐赠协议具有公益捐赠的属性,即便是季羡林先生本人也不得撤销。
季承曾基于季羡林先生的书嘱,主张撤销本案《捐赠协议》。一方面,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的受托人,应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积极履约。另一方面,任何人不能将大于其自身权利的权利委托他人。本案中,季羡林先生自己尚无权撤销《捐赠协议》,因而就更不能授权他人撤销该协议。
北京大学曾于2009年1月16日在301医院就捐赠事宜对季羡林先生表示“这些字画最后怎么办听您的意见,尊重您的意见。”季羡林先生随即答道:“这书,就归学校……那些藏画,慢慢再商量……再考虑考虑。”季承曾据此主张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已经合意撤销。本案《捐赠协议》并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季承在此处主张的“合意撤销”实为“合意解除”。北京大学部分领导的行为实际是一种咨询行为,并非在法律意义上与季羡林先生商讨是否解除《捐赠协议》。季羡林先生的回答只能表明对于是否解除《捐赠协议》存在一定的犹豫,但直到先生逝世,都一直没有明确表示要解除《捐赠协议》。因此,本案《捐赠协议》并没有被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