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车后发现问题,一定能退一赔三吗?
近年来,随着汽车交易的增多,二手车交易市场日益繁荣,在成交量增长的同时,由此引发的诉讼纠纷也逐年上升 。买家购买二手车后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卖家是否一定就构成欺诈?买家是否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卖家给予三倍赔偿?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王某在李某经营的车行选中一辆二手别克轿车后,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李某将该辆二手旧车转让给王某,转让款为19000元,协议中明确车辆属于二手旧车,载明了车辆的发动机号、初始登记时间等信息,约定了自买方当场验车无误并交定金或车款后,买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购买或卖方不卖,违约方应赔偿对方10000元的违约责任条款。王某验车后向李某交付购车款19000元,李某将车辆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相关证件按约交付给了王某。根据证书记载,该车辆的初始登记时间是2011年3月,先后已更换过几任车主。
王某使用近半年后,认为车辆烧机油重、没有质保且车前面叶子板换过,怀疑是事故车,遂电话联系李某要求退车返款。李某回复其卖给王某的是老旧车,在卖车时已明确告知了王某车辆没有质保的情况,车也是王某自己看后认可才买的,否认是事故车,不同意退车返款。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以李某隐瞒车况存在欺诈为由,诉请要求撤销车辆转让协议、李某返还购车款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付车款的三倍赔偿金。
法院受理后根据王某提供的李某住址及电话均联系不到李某,故对李某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庭审时李某未到庭。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李某在将涉案二手车辆销售给原告王某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消费欺诈行为以及王某主张的三倍赔偿金应否支持。
被告李某销售的涉案车辆系更换过几任车主车龄达十几年的旧车,在销售给原告时被告已明确告知了不能提供质保的事实,车辆的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等亦在交付车辆时一并交给原告。
原告明知以上事实,在验车后以19000元的价格购买并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原告主张被告在销售时存在欺诈行为,但从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原告提供的原、被告间录音通话内容等证据来看,无法证明被告在销售涉案车辆时对原告隐瞒了车辆的真实情况。
原告主张涉案车辆系事故车无法正常行驶亦未提供专业部门的检测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故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客观上对其实施了欺诈行为,原告要求撤销涉案车辆转让协议、退还购车款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赔偿等诉请,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所谓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消费者遭受经营者欺诈可向经营者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一般而言,二手车交易中关于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成立须满足以下两个要件:一是经营者有故意隐瞒车辆瑕疵或对重要信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二是经营者隐瞒的信息属于可能影响车辆性能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在举证责任上,通常由消费者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经营者隐瞒了重要的真实信息或告知了虚假信息,且这些信息可能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主要功能或基本用途,进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经营者则需证明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或故意,即证明其已尽到告知义务,所隐瞒的信息不属于重大瑕疵,或者消费者是基于其他原因而非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决定。
在上述案件中,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中未对车辆是否属于事故车或发动机、变速箱等车辆核心部件质量问题作出约定,原告系在验车后认可车辆状况而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在销售车辆时对其隐瞒了车辆的真实情况或告知了虚假信息;原告在使用半年后又因为车辆存在发动机烧油、车身部件有更换等瑕疵主张被告欺诈,但未提供车辆存在的瑕疵足以影响到车辆性能或其他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上路行驶的相关证据。故其诉请未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
二手车交易市场良莠不齐,作为消费者,购买二手车应当提高警惕,在选择交易对象时要注意甄别资质,充分核实所购买车辆的车况,核对好车辆来源、车辆所有权性质、车辆标识及相关证照,是否有维修记录、违章记录等重要信息。
在购车时应当签订正规的购车合同,对车辆状况(如非事故车、非泡水车、非火烧车、非盗抢车)、质保期、车辆里程数、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在合同上载明,在购车后如果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即可依据合同约定向销售商主张权利。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须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销售商在销售时以虚假陈述、隐瞒车辆重大瑕疵等手段诱使消费者因为获知的车辆信息不全而做出错误的购车意思表示,据此才能认定二手销售商构成消费欺诈。
同时,作为二手车销售商,在销售车辆过程中,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对二手车辆真实情况或重大瑕疵等进行隐瞒,或者作一些夸大虚假宣传,否则,消费者在购车后发现与销售商承诺质量不符,在消费者提起的维权诉讼中,轻者销售商要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费用、赔偿损失,重者则构成欺诈,车辆转让或买卖协议将被依法撤销,除返还购车款项外,还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消费者支付车款的三倍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合同相对性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编写:王 迪
来源:烟台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