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4
饲养的动物咬伤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黄某系一单位退休工人,平时喜欢养些猫猫狗狗打发时间。某日,黄某带着饲养的小花狗在社区A花园里转悠,不幸与其走失,黄某伤心地打听这条小狗的下落,可是两周来杳无音信。原来这条小狗趁其不注意溜出小院迷了路,与社区B的流浪狗一起玩耍。陈某生活在流浪狗经常出没的社区B,平时喜欢小动物,所以经常拿吃的喂养这些流浪的猫猫狗狗。两周后的某一天,居住在社区B的朱某带着3岁的孩子出来溜达,见陈某喂养小动物就准备避让离开,没想到孩子顽皮,拿着手上的石头对着黄某这条正在吃食的小花狗扔去,小花狗很有敌意地对其吠叫,并朝小男孩扑上来,陈某制止没有成功,幸好朱某反应及时,挡在孩子前面才避免了这场悲剧,但自己被小花狗咬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朱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陈某承担责任。由于案子影响力较大,社区A的黄某得知后前来听审,认出了那条肇事的小花狗并声称小狗归自己所有。陈某、朱某及其小孩、黄某分别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饲养动物致损,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随处可见,随着家养宠物数量的递增,饲养人的管理义务必须更加严格,宠物致害的责任归属必须越来越明确,编写一套体系性的法律势在必行。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此条即指出了饲养人的此项义务。在动物致损的情况下,责任明确也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从法条的内容表述上来看,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比普通家养宠物造成的损害赔偿更为严格,因为没有“被侵权人过错”的免责的条款,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三条是针对以上所有条文作出的“第三人责任”条款,即在任何情况下,只要第三人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需对家人朱某承担责任。陈某并不是小花狗的看管人,只是一个过路人,对小花狗的咬伤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小花狗是在丢失过程中咬伤朱某,属于“逃逸的动物”,应适用第八十二条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黄某承担侵权责任。朱某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并没有正当履行自己监护人的义务致使自己被咬伤,因此根据第七十八条,应当负担一部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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