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29
动物致害双方均无过错,能否适用公平原则

有的人认为,对动物致人损害,双方均无过错的,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对于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除了损害是因受害人自己过错和第三人过错所致外,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因而,对于动物致人损害,受害人和第三人有过错者,就应由受害人或第三人承担责任;受害人和第三人没有过错的,就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对此,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
应当指出的是,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在主观方面虽然都属于无过错,但两者在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上是有原则区别的。无过错责任适用的对象由法律直接明确规定,适用特定原因引起的损害赔偿,属于特定的无过错。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法律只作了概括规定,没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属于概括的无过错。特定的无过错责任,应当适用特别法律规定,不能适用概括的无过错责任(即公平责任)的规定。否则,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这样的无过错责任的特别规定将失去意义。这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同时,适用无过错原则与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后果不同。无过错责任由致害人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而公平责任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由致害人和受害人共同分担。因此,一定要将二者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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