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29
数个动物共同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的处理

动物共同损害,就是数个动物共同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的情况。数个动物致人损害时,如果数个动物属同一饲养人或管理人,应直接按照民法通则127条规定处理。如果数个动物属不同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则应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共同侵权的规定,判由数个饲养人或管理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损害并非数个动物共同所为,但数个动物都有致人损害的可能,而又不知损害为何个动物所为。对此,应如何处理?我认为,应按共同危险行为处理。所谓共同危险行为,即损害并非数人共同行为所致,又不知数人中何人为加害人,而个人的行为都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形。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在一些外国和我国台湾民法中都规定共同危险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加害于他人时,各自对损害负赔偿责任,在数人中不知谁为加害者亦同”。台湾民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知其中谁为加害者亦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共同危险行为,应由为共同危险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对于动物共同危险者,也应按照共同危险责任理论,判令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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