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踢人”属于啥行为?法院裁定来了
来源丨天津高法
微信群群主、管理员
作为群组管理者
拥有平台赋予的“踢人”权
但当被踢成员感到“伤自尊”时
能要赔偿吗
被踢出后还想入群怎么办
不久前
有人为此与“踢人”的群管理员
对簿公堂
……
案 情 简 述
据了解,小燕、小郑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同时也是该小区业主微信群的群主和管理员。某日晚间,小区业主老徐怀疑业委会不依法办事,便在业主微信群中留言,要求公示业委会成员名单。群聊过程中,老徐逐渐与多位业主发生争执,并在群里开始“激情发言”,使用“愚蠢”“回头清算”等侮辱人格和威胁性言论攻击他人。
管理员小郑认为,业主老徐的言论违反了群规和群公告,于是将老徐踢出了群聊。被踢出群聊后,老徐就此事向群主小燕投诉,并要求重新入群,小燕拒绝并将其拉黑。
业主老徐
管理员小郑将我踢出群聊、群主小燕拒绝我重新加入的行为侵犯了我身为小区业主的身份权,让我在其他业主面前蒙羞,贬损了我的人格!
于是,老徐将小燕、小郑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恢复其群成员身份,小燕、小郑还应向其赔礼道歉,并分别支付自己精神损失费。
案 件 审 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群组管理员应对群成员间交流争执出现激化及相互使用侮辱性语言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管理,以维护和谐稳定的群组秩序。本案中,管理员小郑将其认为发言不当的老徐移出群聊,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该行为应属于一种社会交往情谊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此外,小燕、小郑在群内未发表对老徐侮辱、诽谤的内容,且未有证据证明群内其他成员的言论受小燕、小郑指示,因此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综上,老徐被移出群组的行为不构成可以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老徐的起诉。老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微信群组是自然人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组建的交流平台。微信群组的群主、群管理员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对于入群、退群、移出群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未创设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徐某被移出微信群组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徐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