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源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临潼区人民法院重拳出击,于近期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执罪”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孙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之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后被认定为工伤死亡,赔偿款71万余元全部转入孙某某银行账户。因家庭纠纷,家庭内部一直未能就赔偿款达成分配协议。
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某应向其儿媳、孙女支付47万余元,但孙某某仍未主动履行,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被告人孙某某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后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将该拒执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民警将孙某某抓获当日,孙某某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隐藏、转移财产,属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临小法释法
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的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常见的拒执犯罪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13.拒不履行停止侵权、配合行使探望权、通行权等行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14.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义务,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5.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16.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道路千万条,守信第一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危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