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共同构成赠与合同撤销制度,前者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无理由撤销权,后者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对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在出现法定撤销事由时,赠与人依法可以撤销赠与。
依据撤销权的行使主体的不同,《民法典》规定两种法定撤销权类型:一是赠与人本人行使的法定撤销权;二是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规则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 关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在司法适用中,赠与人以法定事由行使撤销权时,应当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如何认定受赠人的行为达到“严重侵害”的程度。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侵害行为,不是一般轻微的侵害行为,应当结合侵害行为的情节和后果进行具体认定,但不要求达到触犯《刑法》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度。
对于严重侵害婚姻家庭利益是否属于此处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将其个人的婚前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另一方,在受赠人多次发生婚外恋情时,赠与人以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主张撤销赠与的,部分司法判例予以支持。
二是“严重侵害行为”通常不需考虑行为的主观状态是否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主要依据侵害行为造成的结果予以认定。
三是赠与人近亲属的范围,应当以《民法典》第1045条的规定为依据,即赠与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侵害的是赠与人的其他亲属,比如侵害赠与人女婿的合法权益,则不构成本条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
2. 关于受赠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形
受赠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其核心要素有两个:
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主要表现为夫妻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法定扶养义务,同时也包括赠与合同中约定的扶养义务;
二是受赠人有负担能力,如果受赠人丧失负担能力,则赠与人不得依据本条主张撤销赠与。
3. 赠与人撤销赠与的通知义务
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应当通知受赠人,赠与人没有通知受赠人的,对受赠人不发生效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比如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即属于以默示的方式撤销赠与。
4.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使用用途的情形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财产使用用途,比如将捐助山区小学的款项用于救灾救助,根据《慈善法》第42条的规定,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慈善组织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条并未明确规定捐赠人是否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对此,最高法院《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的观点认为,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是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故此,捐赠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206页。
5. 非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无法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664条规定,在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场合,其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赠与的前提是,赠与人无法行使撤销权系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所致,如果赠与人无法行使撤销权并非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此时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
根据最高法院《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在上述情形中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否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主要有两条认定规则。
其一,根据法定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即使赠与人本人无法行使撤销权并非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的,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允许其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
如果法定撤销事由发生在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后,或者法定撤销事由发生在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但赠与人并不知晓该事由的存在,此时并无证据表明赠与人放弃其撤销权,则其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其二,如果法定撤销事由在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已经存在,并且赠与人已经知悉法定撤销事由,有证据表明赠与人对受赠人表示谅解的,应当认定赠与人已经放弃其法定撤销权,此时应当尊重赠与人的真实意愿,其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209页。
6. 法定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使生效的赠与合同至此失去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随之消灭,但是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同时失去效力,赠与人可以向受赠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