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执行文书的种类包括:裁定书、决定书、令、通知书、公告、委托书、函等法律文书。 适用范围如下:
(一) 裁定的适用范围
1)驳回执行申请及其复议审查;2)撤销案件;3)驳回管辖权异议;4)准许撤回执行申请、执行异议或复议申请;5)采取、解除、撤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提取、扣留等强制执行措施;6)确认拍卖、变卖成交及权利转移;7)确认以物抵债;8)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及其复议审查;9)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程序中冻结债权、强制执行次债务人的财产;10)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或执行保证人的财产;11)协助执行人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擅自解除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财产未能追回,追究协助执行人的赔偿责任;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15)审查处理执行行为异议、复议;16)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17)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18)审查处理执行监督案件;19)执行回转;20)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 决定的适用范围
1)回避的决定及其复议;2)罚款、拘留及其复议审查;3)本院决定暂缓执行;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驳回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纠正申请及其复议审查;6)限制出境及其复议审查、解除限制出境;7)决定移送破产审查;8)因执行管辖争议指定执行管辖;9)其他需要用决定解决的事项。
(三) 令的适用范围
1)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限制被执行人消费;3)搜查;4)执行外国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令;5)上级法院督促下级法院执行的督促执行令。
(四) 通知的适用范围
1)通知当事人受理案件;2)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3)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4)通知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5)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执行;6)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追回被擅自转移、支付的财产;7)通知被执行人将有关产权证照交法院保管;8)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拍卖事宜;9)责令被执行人或占有人交出财物、票证;10)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追回财物、票证;11)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延长暂缓执行期限、恢复执行;12)其他需要用通知解决的事项。
(五) 公告的适用范围
1)悬赏;2)查封;3)拍卖、变卖;4)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此项公告,应当由院长签发);5)其他需要用公告解决的事项。
(六) 委托书的适用范围
1)委托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2)委托审计;3)委托鉴定;4)委托评估;5)委托拍卖、变卖;6)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完成可替代履行行为或其他指定行为;7)其他需要用委托书解决的事项。
(七) 函的适用范围
1)委托执行、接受委托执行、退回委托执行;2)处置权争议的商请与移送;3)执行转破产的移送;4)报请上级法院执行;5)其他需要用函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