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30
宠物伤人赔偿纠纷之宠物伤人案 饲养者承担举证责任

按法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原告而言,只要能证明自己受伤是被被告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就可以了。但对被告而言,其负担的举证内容是:损害是因原告的过错或者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如果能够证明,即可减轻或者是免除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如一中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一名被狗咬伤了手的男子,要求狗的主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近万元。庭审中,狗的主人拿出了证据,证明是原告不听劝告,故意挑逗、激怒了自己的狗,才导致手被咬,结果法院判决受伤男子承担主要责任。

但是在大多数这类案件中,狗的主人往往只是一味强调自己没有过错,尽到了看管义务,而不去证明被告存在过错,结果仍被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在动物伤人案件中,饲养人有无过错,对案件并无实质性的影响,被告的过错并不是法定的抗辩事由,无法起到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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