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3
饲养“禁养犬只”致人损害,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禁养犬只”致人损害,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洪善伦,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被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案件。

阿明家饲养了一只法国斗牛犬,平日将斗牛犬关在笼中饲养。2019年6月的一天下午,阿明的家人将斗牛犬从笼中放出,邻居沈阿婆回家路过阿明家时,该斗牛犬挡住了沈阿婆的去路,沈阿婆欲从斗牛犬身侧绕行,斗牛犬突然向沈阿婆扑跳追逐,沈阿婆受惊吓急忙倒退,导致摔倒受伤,经鉴定,沈阿婆的伤情构成十级残疾。后沈阿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阿明饲养的斗牛犬属于个人禁养犬只,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阿明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在无任何证据表明沈阿婆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对其所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的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2021年5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施行,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届时,携带犬只不系犬绳将涉嫌违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犬只饲养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合法合规饲养、管理犬只,否则,不仅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若致他人损害,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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