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那些事儿您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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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起草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单位法律顾问审核认为,该办法涉及或影响到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权利义务,针对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应属于规范性文件。您怎么看?上述《办法》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呢?
法治小司兄
今天,法治小司兄就带大家一起来聊聊行政规范性文件那些事儿吧。
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哪些特征?
01
行政性
文件的制定主体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诸如“某某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并非常设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职权,通常不能成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02
外部性
文件调整对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文件内容是否直接或者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规定,以及相应的义务或者责任,而非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就是直接或者间接规定管理相对人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必须干什么、能够怎么干、不能怎么干、必须怎么干、可以获得什么利益、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履行了义务能够得到什么、不履行义务会受到什么处理等等)。
03
普遍约束力
是指文件规定适用于某一类行政管理事务,需要作为其管理对象的其他单位、个人遵守或执行。实践中,针对具体问题、特定事项的批复、答复通常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一般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04
反复适用性
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在这个文件生效以后,失效之前的整个时间段内反复适用,对同类事项都有效,可多次适用,而不是只用一次。
如何判别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特征,按照文件规定内容,我们可以作出分析判断。还可以通过公文文种作一些辅助判断,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种类,其中决议、命令、公报、通报、报告、请示、议案、函、纪要等9类公文一般不能成为规范性文件。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批复等6类公文可以成为规范性文件,但本质上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文件内容来判断。
一些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典型情形:
因不具备行政性特征
而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1
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使用党委文号的文件;
2
产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划类文件;
3
仅含有专业技术指标类内容,不含有行政管理规范性类内容的文件,比如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范;
4
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5
会议文件,如会议通知、会议讲话等文件;
6
公示办公时间、办公地点等事项的便民告知文件;
7
其他不具备行政性特征的文件。
因不具备外部性特征
而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1
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公办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制定的有关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方面的文件;
2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或者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不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内部工作制度;
3
不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机关直接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的工作函;
4
为推进专项工作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的通知;
5
涉密文件或者依法不公开的文件,如会议纪要等文件。
因不具备普遍约束力特征
而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1
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告、公告、通知等文件;
2
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性质决定;
3
其他不具备普遍适用性特征的文件。
因不具备反复适用性特征
而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1
具体地块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
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3
其他不具备反复适用性特征的文件。
回过头,
我们再来看看文前提到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究竟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呢?
法治小司兄认为,
该办法因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管理,
不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外部性特征,
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如何判别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您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