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没有法定事由,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本着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减少冲动离婚的原则,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若经历分居一年“冷静期”再次起诉离婚并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且持续分居一年以上的应当准许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二女一子。2019年,因双方性格差异经常发生争吵,原告向法院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自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后,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至今,2021年8月,原告张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已满一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实质改善,且原告再次提起诉讼,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由此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请求判决双方离婚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案例解读】
分居满一年再诉判离是民法典较2001年婚姻法新增加的规定,也是对既往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为感情破裂提供了新的判定标准,从时间尺度上给出了可以适用的途径,有利于民众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司法裁判的统一。实践中,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此时判决准予离婚,既尊重了婚姻自由,也维护了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多次离婚不成、离婚诉讼久拖不判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问答
01
在民法典施行前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在再次起诉可以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定吗?
可以适用民法典新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02
分居满一年再诉判离中“分居”如何界定?
一般指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停止共同生活、分别居住,各自建立各自的生活方式,经济财务不再混同,缺乏精神交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状态。但并不包括客观原因导致的分居。
03
“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应当判离”和“分居满一年应当判离”是否存在冲突?
两者并不冲突,“分居满两年”是指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只要存在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且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判离。“分居满一年”仅适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人民法院可推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并依法判离。
04
首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需要分居满一年才能再次起诉吗?
并未有此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告六个月后再起诉、六个月内有新情况新理由或者被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法院都应当受理。但此时,因不满足“分居满一年”的条件并不必然判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