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打印遗嘱满足这些条件,才生效
【裁判要旨】打印遗嘱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遗嘱形式,应当严格遵循遗嘱形式法定原则,其有效与否的核心并不在于遗嘱如何形成,而是遗嘱人对打印遗嘱内容完全理解确认且见证人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人确立遗嘱的过程,并由遗嘱人、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打印遗嘱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法定形式,应依法认定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确认遗产份额。
【基本案情】胡某某1、何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六个子女。胡某某1、何某某生前购买了两处商业用房并共同订立《遗嘱》载明,二人中若其中一方先于另一方去世,去世一方依法享有的上述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全部由在世一方继承;待另一方也去世后,上述房屋的全部产权由子女六人共同以个人名义单独按份继承。《遗嘱》上有遗嘱人(签字并按手印):胡某某1、何某某。在场人:张某某、王某。摄像人:刘某某。遗嘱代书人:张某某。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该《遗嘱》以书面打印形式呈现,共分三页,第一页、第二页仅有遗嘱人在姓名及页码处捺印,无见证人签名,且均未注明年、月、日,第三页有遗嘱人签名并捺印,另有在场人张某某、王某签名,但均未注明年、月、日,遗嘱中的“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系打印并非遗嘱人、见证人书写。后胡某某1、何某某去世,遗留的前述两处房屋未分割,原告胡某某、被告胡某因遗产继承份额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嘱》上虽然载明遗嘱代书人为张某某,但《遗嘱》以书面打印的形式呈现,应当遵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遗嘱》共三页,前两页仅有遗嘱人在姓名及页码处捺印,无见证人签名,且均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遗嘱》前两页应当被依法认定无效。遗嘱第三页虽然有遗嘱人签名捺印,两名见证人及遗嘱代书人签名,但遗嘱人、见证人、遗嘱代书人均未手写注明年、月、日,且《遗嘱》第三页与第一页、第二页从整个遗嘱的内容上看,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故整个《遗嘱》均应依法认定无效。涉案房屋系胡某某1、何某某的合法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
【案例解读】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打印遗嘱作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再用打印机将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作为民法典中的新增内容,打印遗嘱顺应了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填补了法律制度上的空白。根据民法典规定,订立打印遗嘱时应注意两个形式要件:一是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二是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上的每一页都应当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订立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可以适用民法典规定吗?
可以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打印遗嘱的效力可溯及适用民法典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是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只要遗产尚未处理完毕,都应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审查判断遗嘱效力。
打印遗嘱一定要遗嘱人本人全程操作电脑和打印机吗?打印遗嘱的字体和格式有要求吗?
打印遗嘱并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参与。也不排除由见证人依据遗嘱人的意愿代为操作电脑和打印机。同时,对使用何种字体、何种字号、何种办公软件等书写形式并无要求,也无禁止性规定,即如何书写全凭书写人的意愿。
打印遗嘱上能否通过按捺手印或者盖印章的方式替代签名?
不可以。遗嘱是要式行为,即遗嘱除了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的成立和生效实质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两个条件均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才能被认定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遗嘱人、见证人在每一页遗嘱上签名才可,不能通过按捺手印或者盖印章的方式替代。
仅在最后一页签字注明年月日或仅注明年月,遗嘱是否有效?时间是否可注明为农历日期?
依然按照遗嘱形式法定的原则来确定遗嘱的效力,必须要遗嘱人、见证人在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才生效。仅有年月、或者缺失签名和日期的页面的内容无效,如果整体是不可分割的情况下则全部无效。对于注明日期为公历还是农历的问题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只要年月日三要素齐全即可。但考虑现在通行公历日期,如果加注农历日期应当特别标注,若无可推定遗嘱人使用公历日期。
部分内容为手写、部分内容为打印的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遗嘱内容可分割的情况下,分别按照自书遗嘱、打印遗嘱对待,区分各个部分的效力;不可分割的情况下,全部无效。
打印遗嘱见证人条件和要求有哪些?
见证人应当2人以上并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包括全程见证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全程见证电脑中的遗嘱被打印机打印出来。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承办法官: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肖祥中
案例撰写人:省法院民一庭 龙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