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遭受儿子家庭暴力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受理了一起年迈母亲因成年子女实施精神暴力行为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
【案情回放】
2022年1月4日,新年首个工作日,上海闵行法院立案庭受理了一封特殊的申请。一番了解,原来罗某(女)不堪忍受儿子的精神暴力,想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罗某诉说,儿子徐某因为觉得父母财产分配不公恼羞成怒,为了泄愤便对其大打出手,还将其居住的房屋内卧室的门窗、煤气灶等设施设备砸坏,并剪断了家中洗衣机、热水器、热水壶等电器的电源线。
1月5日,为了全面了解情况,案件承办法官来到罗某家中展开了现场调查,拍摄了现场画面,固定相关证据,并走访了村委会了解相关情况。为了确保能尽快作出裁定,法官还当面向徐某送达了案件诉讼材料,传唤徐某次日到庭听证。
1月6日,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法官组织罗某和徐某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双方诉辩意见。罗某称,其与徐某系母子关系,原来一直各自独立生活,2020年1月初,徐某迁入其住所,后双方一直争吵不断,徐某恶语相向,甚至多次对其大打出手。2021年11月起,徐某多次打砸门窗及家中用品,卫生间、厨房、卧室窗户全部被砸,煤气灶、洗衣机、热水器等管线也全部被剪断,致使其无法正常生活,天天生活在恐惧中,精神备受折磨。
徐某辩称,砸门窗是怀疑家中被盗,故破门窗想要了解情况,不承认殴打母亲,也不承认破坏其他生活用品。
【以案说法】
根据申请人罗某提供的证据以及现场勘察,上海闵行法院认为,本案中徐某故意破坏罗某住所生活用品和生活电器,属于暴力行为,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更导致罗某无法正常生活,内心无法安宁,精神受到压迫,足以认定申请人罗某正遭受家庭暴力以及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2年1月7日,上海闵行法院依法裁定如下:
1.禁止被申请人徐某对申请人罗某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徐某接触罗某;
3.禁止被申请人徐某对申请人罗某的住处打砸、破坏;
4.责令徐某自本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迁出申请人罗某的住所。
法院当日就向双方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也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了当地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
目前,徐某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已在法院限期内搬离罗某住处。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徐某故意破坏母亲居住环境的暴力行为,有悖公序良俗,不仅使罗某的正常生活条件恶化,更给罗某造成了精神上的压迫,属于精神暴力的一种,也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面对“家暴”,法律通过设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道“隔离墙”。家静人安,福气自来,家和才能万事兴,希望每一位家庭成员之间彼此尊重、互爱互谅,让家成为真正的温馨港湾,护航我们的幸福生活。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旨在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的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禁止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不仅不收费,也不再局限于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
哪些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主体主要分为两种:
一是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受害人;
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均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和时限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是有具体的请求,三是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是多久?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被申请人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法律后果?
若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案例编写:上海闵行法院 沈会川 陈淋清,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